第一條 目的
為提高湖北省油氣田清潔生產與污染物控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儀器設備開放度,切實做好為技術保障服務的工作,鼓勵科研人員自行上機操作測試,同時保證儀器設備正常運轉,高效運行,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儀器設備范圍
原則上包括研究中心所屬各類儀器設備,詳細名稱見《研究中心主要儀器設備清單》,本中心將及時更新儀器設備開放的范圍。
第三條 儀器設備操作證的作用
任何從事教學或科研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研究中心發放的儀器設備操作證,方可使用研究中心儀器設備。嚴禁無操作資格的人員自行上機操作儀器設備。
第四條 儀器設備操作證發放范圍
研究中心以及本校各科研院、系、所的科研人員、教師、經導師批準的研究生等;校外訪問學者、及其他經批準的研究人員。
第五條 儀器設備操作證的發放程序
1.憑導師簽字的儀器設備培訓報名表在工作人員處辦理報名手續。
2.參加研究中心儀器設備管理部門以及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安排的培訓。
3.經考核合格, 可獲得儀器設備操作資格證。
4.操作資格證從頒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但超過3個月未上機操作的用戶原則上需重新參加考核。
第六條 儀器設備操作證的管理
1.使用儀器設備前須向工作人員交驗儀器設備操作證,測試內容須與填寫的儀器設備使用預約單相符,登記使用起止時間。
2.驗明儀器設備狀態,清點輔助設備和器具。
3.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仔細操作儀器設備。使用完畢后,在儀器設備使用記錄本上如實登記使用情況及使用機時,經工作人員檢查合格后方可離開。
4.嚴禁在計算機上進行與實驗內容無關的一切操作。拷貝數據需使用管理人員提供的移動存儲設備。
5.對部分開放的儀器設備,測試中若出現不明的情況,不得盲目、肆意亂動,須立即請工作人員協助。
6.出現違章操作及自行為外單位分析樣品等情況,吊銷當事人的儀器操作證并承擔相關損失。
7.持證人上機操作時對研究中心內的儀器設備、輔助器具等負有安全責任,在儀器設備工作時不得離開實驗現場,不得擅自將儀器設備等轉交給其他人,不得擅自將無關人員帶入研究中心。
8.儀器設備操作證僅證明持證人可獨立操作研究中心實驗室指定儀器設備, 轉讓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