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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6-04-19 00:00:00閱讀次數:
長江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根據原國家教委《關于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勤工助學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有余力的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提高素質,鍛煉能力,增長才干,促進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并取得一定的報酬,用以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活動。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指導思想是以培養學生良好的勞動觀念和勤儉自強的優良品格為出發點,以“提高素質,培養能力、緩解經濟困難”為宗旨,把勤工助學作為學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立足校內崗位開發,注重校外基地建設,大力實施以勤工助學為主要形式,“獎、貸、助、免、補、勤”六位一體的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生事務處貧困生救助中心統一組織、管理、協調。
第二章 崗位的設置種類、原則
第五條 勤工助學崗位按時間劃分為固定型崗位和臨時型崗位。其中固定型崗位包括勞務型、科技助理型、助管型三類:
勞務型崗位:學校教室、宿舍、食堂、實驗室、研究所等公共場所崗位;
科技助理型崗位:科技項目的研究助理型崗位、進行科技開發的輔助型崗位;
助管型崗位:校內機關、直(附)屬單位的缺編崗位;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實驗室的負責人和負責學校重點教改、教學項目的教師提出的工作量大、人員缺編的崗位。
臨時性崗位:校內各單位因工作需要臨時設置的崗位。
第六條 固定型崗位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學生事務處會同計劃財務處等有關部門審核設立。
第七條 勤工助學崗位原則上安排學校界定出來的特困學生,若用人單位因特殊崗位需要安排非特困生,需報貧困生救助中心審批備案(特殊崗位是指有一定專長要求的崗位)。
第八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按學年進行調整,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以前由用人單位向貧困生救助中心申報下學期所需崗位數。
第九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方式,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參加,也可以以班級、宿舍等集體承包某些勤工助學項目,用其勤工助學所得,發揚團結互愛的精神,資助本班、本宿舍的特困學生。
第十條 臨時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由用人單位向貧困生救助中心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安排。凡事先未履行報批手續而自行安排的崗位,學生事務處貧困生救助中心不予發放酬金。
第十一條 學生不能參加高空作業、嚴重污染、輻射、夜間巡邏等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危害的特殊行業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二條 學生可重復申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但貧困生救助中心同一時段內對同一學生一般不安排兩次以上的勤工助學活動,本次勤工助學活動未完成前也不另外安排其它勤工助學項目。
第十三條 盈利性單位和校外單位(或個人)聘用學生勤工助學時,其報酬按用人單位與學生所簽協議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支付。
第三章 參加勤工助學學生條件
第十四條 凡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必須是在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
第十五條 勤工助學學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遵守校紀校規,思想品德好;
(2)學習刻苦認真、成績較好;
(3)具有吃苦耐勞精神,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4)服從用工單位管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該學期不安排參加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1)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2)該學期有兩門以上(含兩門)課程重修者;
(3)曾安排勤工助學崗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者;
(4)該學期因工作不認真,被用人單位考核為“不合格”或辭退者。
第四章 上崗程序
第十七條 貧困生救助中心每學年根據各單位崗位申報情況及勤工助學經費的總量確定勤工助學崗位數,并向全校各單位公布。
第十八條 應聘學生(由貧困生救助中心界定的貧困生)(下同),填寫勤工助學申請表,由各院(系)同意并加蓋印章后,到用工單位進行面試。
第十九條 應聘學生如面試合格,即由用工單位在“申請表”上簽章,學生將簽章后的“申請表”交所在校區學生事務辦公室,由辦公室通知上崗時間。
第五章 考核及酬金發放
第二十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按勞動時間和工作質量計酬,原則上學生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10小時,每個崗位每月工作時間上限為40小時,超過40小時按40小時計。
第二十一條 工作考核標準
1.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管理,積極主動,踏實肯干,完成崗位所規定的任務;
2.工作態度端正,虛心好學,尊重管理人員,遇事及時報告;
3.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勞動工具和辦公用品。
根據以上標準,由用人單位對上崗學生進行考核,并按“優秀、合格、不合格”評定等級。
第二十二條 學生勤工助學酬金按月考核,按月發放。酬金一般分基本酬金和獎勵酬金兩部分。其中,基本酬金占總額的2/3,獎勵酬金占總額的1/3。對按要求完成任務的,發給全額酬金;對出色完成任務的,除發給基本酬金外,同時發給獎勵酬金;對工作不負責,未按要求完成任務或造成一定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扣發部分酬金;情節嚴重的,扣發全部酬金,不再安排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三條 酬金標準
崗位類
工作性質
工作時
酬金標準
基本工資
獎勵工資
勞務型
固定崗位用工
1月
70——90元
20元
臨時用工
1小時
2.5元
助理型
90——110元
3元
科技型
100—120元
3.5元
第二十四條 酬金發放程序
(1)每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各用人單位填寫上月上崗學生勞動情況考核表,并制成軟盤(用Excle格式),東校區、西校區、南校區交至各校區學生事務辦公室,沙市校區交至貧困生救助中心。各校區學生事務辦公室對考核表進行審核后,交至貧困生救助中心匯總。在其校區所在地進行公示,時間為兩天。
(2)貧困生救助中心對勤工助學上崗情況考核表進行審核,制定酬金發放表,由學生事務處處長簽字審批,交計劃財務處和后勤服務集團,由后勤服務集團將酬金直接上到學生飯卡上。
第六章 經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勤工助學經費應在計劃財務處建立獨立科目,專款專用,由學生事務處專人管理。
第二十六條 貧困生救助中心根據每月用人單位的用工考核情況,合理規劃勤工助學經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事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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