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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6-04-19 00:00:00閱讀次數:
長江大學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運用金融手段,通過財政貼息貸款方式,幫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包括全日制本、專科生及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以完成學業的助學形式。 第二條 借款學生的實際貸款金額由學校與銀行平等協商確定,經辦銀行負責學生貸款的具體審批、發放、還款等事宜。 第三條 學校貧困生救助中心負責學生貸款資格的審查與認定、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及還款協議、協助經辦銀行進行逾期貸款的催收、每學年貸款需求額度的申報、貸款學生信息數據采集及建檔、貸款學生的誠信教育等事項。 第二章 申請貸款的條件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四)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五)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和學校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向經辦銀行提供上學期間的聯系方式和就業以后的變動情況; (六)符合提供助學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的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貸款學生在規定時間內持本人填寫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院(系)須對學生填寫內容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資格審查,公示后報送各校區學生事務辦公室初審。 第六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學生證、身份證復印件; (二)本人家庭所在地鄉(鎮)一級(或縣民政局)及以上的政府部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四)父母身份證或戶口本或戶口遷移證明的復印件。 第七條 貧困生救助中心對院(系)上報的貸款學生材料逐一進行審核,匯總填制《長江大學20XX-20XX學年度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審批表》,并將初審合格的申請審批表蓋章,連同相關材料以電子文檔和書面文檔的形式遞交銀行復審。 第八條 貧困生救助中心根據銀行復審并獲批準的名單通知所在院(系)組織學生簽訂合同及借款借據,并將材料提交經辦銀行。 第四章 貸款的發放 第九條 對于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申請,經辦銀行采取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形式發放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條 貸款的發放直接由經辦銀行將貸款學生的學費或住宿費貸款統一劃入學校財務部門在經辦銀行開立的指定賬戶。 第五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一條 貸款學生應嚴格按貸款合同履行還貸義務。 第十二條 貸款學生可以采取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可以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由經辦銀行審批,自主選擇畢業后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 第十三條 貸款學生畢業后1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包括調整還款方式)。不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貸款學生可以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應提前10日向經辦銀行提出,待經辦銀行計算出應還本息后,帶上其貸款合同及有效證件(學生證和身份證)到經辦銀行辦理還款手續。 第十五條 貸款學生在轉學、休學、停學、出國、退學、開除學籍和畢業前,應主動與經辦銀行辦理貸款終止或還款確認手續,簽訂還款計劃。與經辦銀行辦妥上述手續后,憑銀行開具的有效證明到學校辦理離校手續。未與經辦銀行辦理相關手續的貸款學生,學校一律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六條 貸款學生在離校前應向所在院(系)、貧困生救助中心及經辦銀行提供其家庭詳細住址、本人首次畢業去向等有效聯系方式。離校后如本人就業單位、居住地址、家庭詳細地址發生變更,應及時向學校和經辦銀行提供最新的通信、聯絡方式。 第十七條 對不恪守信用的貸款學生,貧困生救助中心將利用校園網及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六章 貸款的期限、利率、計息和限額 第十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最長不超過貸款學生畢業后六年,貸款學生可在畢業后1至2年開始還款、6年內還清。 第十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應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應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后貸款利息全部自付。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受到法律制裁、學校違紀處分,或因故未能如期畢業、延期在校的不予貼息。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具體貸款金額根據省教育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的總貸款額度、學校學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 第七章 貸款的變更 第二十三條 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發生轉學、休學、停學、出國、退學、被開除學籍等中止學業時,校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并要求借款學生償還全部本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且無力還款者,可申請辦理貸款展期。辦理貸款展期的,應在畢業前持本人貸款展期申請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本人有效證件向所在院(系)申請,經審核后報經辦銀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自愿終止貸款發放或在校期間有終止貸款意向時,應在當年放款之前10日內通過學校貧困生救助中心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2004年秋季入學前已經簽訂貸款合同的學生,其貸款發放、貼息、還款方式等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實行,由學生事務處負責解釋。
長江大學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運用金融手段,通過財政貼息貸款方式,幫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包括全日制本、專科生及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以完成學業的助學形式。
第二條 借款學生的實際貸款金額由學校與銀行平等協商確定,經辦銀行負責學生貸款的具體審批、發放、還款等事宜。
第三條 學校貧困生救助中心負責學生貸款資格的審查與認定、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及還款協議、協助經辦銀行進行逾期貸款的催收、每學年貸款需求額度的申報、貸款學生信息數據采集及建檔、貸款學生的誠信教育等事項。
第二章 申請貸款的條件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四)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五)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和學校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向經辦銀行提供上學期間的聯系方式和就業以后的變動情況;
(六)符合提供助學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的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貸款學生在規定時間內持本人填寫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院(系)須對學生填寫內容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資格審查,公示后報送各校區學生事務辦公室初審。
第六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學生證、身份證復印件;
(二)本人家庭所在地鄉(鎮)一級(或縣民政局)及以上的政府部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四)父母身份證或戶口本或戶口遷移證明的復印件。
第七條 貧困生救助中心對院(系)上報的貸款學生材料逐一進行審核,匯總填制《長江大學20XX-20XX學年度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審批表》,并將初審合格的申請審批表蓋章,連同相關材料以電子文檔和書面文檔的形式遞交銀行復審。
第八條 貧困生救助中心根據銀行復審并獲批準的名單通知所在院(系)組織學生簽訂合同及借款借據,并將材料提交經辦銀行。
第四章 貸款的發放
第九條 對于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申請,經辦銀行采取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形式發放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條 貸款的發放直接由經辦銀行將貸款學生的學費或住宿費貸款統一劃入學校財務部門在經辦銀行開立的指定賬戶。
第五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一條 貸款學生應嚴格按貸款合同履行還貸義務。
第十二條 貸款學生可以采取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可以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由經辦銀行審批,自主選擇畢業后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
第十三條 貸款學生畢業后1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包括調整還款方式)。不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貸款學生可以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應提前10日向經辦銀行提出,待經辦銀行計算出應還本息后,帶上其貸款合同及有效證件(學生證和身份證)到經辦銀行辦理還款手續。
第十五條 貸款學生在轉學、休學、停學、出國、退學、開除學籍和畢業前,應主動與經辦銀行辦理貸款終止或還款確認手續,簽訂還款計劃。與經辦銀行辦妥上述手續后,憑銀行開具的有效證明到學校辦理離校手續。未與經辦銀行辦理相關手續的貸款學生,學校一律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六條 貸款學生在離校前應向所在院(系)、貧困生救助中心及經辦銀行提供其家庭詳細住址、本人首次畢業去向等有效聯系方式。離校后如本人就業單位、居住地址、家庭詳細地址發生變更,應及時向學校和經辦銀行提供最新的通信、聯絡方式。
第十七條 對不恪守信用的貸款學生,貧困生救助中心將利用校園網及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六章 貸款的期限、利率、計息和限額
第十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最長不超過貸款學生畢業后六年,貸款學生可在畢業后1至2年開始還款、6年內還清。
第十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應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應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后貸款利息全部自付。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受到法律制裁、學校違紀處分,或因故未能如期畢業、延期在校的不予貼息。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具體貸款金額根據省教育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的總貸款額度、學校學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
第七章 貸款的變更
第二十三條 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發生轉學、休學、停學、出國、退學、被開除學籍等中止學業時,校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并要求借款學生償還全部本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且無力還款者,可申請辦理貸款展期。辦理貸款展期的,應在畢業前持本人貸款展期申請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本人有效證件向所在院(系)申請,經審核后報經辦銀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自愿終止貸款發放或在校期間有終止貸款意向時,應在當年放款之前10日內通過學校貧困生救助中心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2004年秋季入學前已經簽訂貸款合同的學生,其貸款發放、貼息、還款方式等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實行,由學生事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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