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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6-04-19 00:00:00閱讀次數:
長江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校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茖W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生認為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或者認為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不適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辦法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原則。申訴人不得借申訴歪曲事實,提供偽證或者誣陷他人,擾亂學校教學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條 學校受理學生申訴,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和高效原則,有錯必糾。 第二章 申訴受理范圍和受理部門 第六條 學校成立專門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七條 申訴委員會由七至十三人組成,組成人員由學校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學生事務處、招生與注冊處、教務處、研究生處、團委、監察部門、政策法規辦公室、安全與保衛處、后勤處、后勤集團等職能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和教師代表以及學生會主席、大學生自律會主任組成。申訴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校領導擔任,申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事務處,辦公室主任由受理申訴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三章 申訴的提起與受理 第八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收到處分決定或公告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經受理申訴部門確認可以延長期限。否則,受理申訴部門不予受理。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事務處遞交以下材料,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一)已填寫的《長江大學學生申訴復查表》; (二)支持申訴理由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處分決定書復印件。 第四章 復查與決定 第十條 學生事務處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召開申訴委員會會議進行復查。 第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點復查以下內容,并作出客觀公正的復查結論: (一)程序是否正當; (二)證據是否充分; (三)依據是否明確;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處分是否適當; (六)被申訴部門有無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第十二條 學生事務處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申訴委員會作出的申訴復查結論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部門,復查結論采取簽收或以在校內公告欄公告的方式送達。 第十三條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應申訴人申請,申訴委員會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十四條 對申訴委員會建議重新處理或者變更原處理決定的,被申訴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學生提出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文件頒發之日起實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事務處負責解釋。
長江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校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茖W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生認為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或者認為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不適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辦法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原則。申訴人不得借申訴歪曲事實,提供偽證或者誣陷他人,擾亂學校教學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條 學校受理學生申訴,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和高效原則,有錯必糾。
第二章 申訴受理范圍和受理部門
第六條 學校成立專門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七條 申訴委員會由七至十三人組成,組成人員由學校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學生事務處、招生與注冊處、教務處、研究生處、團委、監察部門、政策法規辦公室、安全與保衛處、后勤處、后勤集團等職能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和教師代表以及學生會主席、大學生自律會主任組成。申訴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校領導擔任,申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事務處,辦公室主任由受理申訴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三章 申訴的提起與受理
第八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收到處分決定或公告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經受理申訴部門確認可以延長期限。否則,受理申訴部門不予受理。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事務處遞交以下材料,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一)已填寫的《長江大學學生申訴復查表》;
(二)支持申訴理由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處分決定書復印件。
第四章 復查與決定
第十條 學生事務處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召開申訴委員會會議進行復查。
第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點復查以下內容,并作出客觀公正的復查結論:
(一)程序是否正當;
(二)證據是否充分;
(三)依據是否明確;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處分是否適當;
(六)被申訴部門有無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第十二條 學生事務處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申訴委員會作出的申訴復查結論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部門,復查結論采取簽收或以在校內公告欄公告的方式送達。
第十三條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應申訴人申請,申訴委員會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十四條 對申訴委員會建議重新處理或者變更原處理決定的,被申訴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學生提出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文件頒發之日起實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事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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